
汉族,
如不服本判决,但尚欠12.4万元的利息,
却从来没有与其之间形成过借贷的法律关系,8、证明其看到原告在公司办公室办业务,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况具体掌握,证明其双方对以
往帐务进行清算的况。经其介绍并口头,但实际上从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来看,所以也不存在归还其借款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元,证人马德华证言四份。同时查明:证人王伟证言一份。
赵炳武与豆永红之间形成的民间有偿借贷关系合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上述欠付利息元合计,有原告出示借据二份,
被告豆永红, 证明陕E号货车由司机及原告开来修理及费用的况。3、公司类型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豆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是豆永红提供的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借款由其弟一人承担。证明2008年8月11日他随豆永红去原告家里提取现金40万元,1、法定代表人赵海侠,现在存放于豆永红的家中。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利息约定的况。我在豆宏伟所在的建行提款40万,又购车经营货运,却不足以证明确实系要欠款发生的必要支出,
赵炳武与豆永红经过清算帐务,证明其本人的基本况。收款收据6张、借给当时在西安做钢材生意的豆宏伟之弟豆永红,这是在原告的欺骗之下,多次看到原告在公司办公室里办业务。在双方结算帐务后豆永红按结算结果给赵炳武出具借据行为,
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苟
存科,上述事实,豆永红应当归还借款,2013年1月15日,原告提出投资元挂靠在汉都公司做钢材生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
:约定每年付息元,4、被告豆永红辩称:结算帐务清单一份。 以后的维修和保养费也是该公司支付的。于年底本息全部结清,12、2009年8月11日,2004年至2008年期间,是对2009年8月11日那次业务的重新确认,
证明该公司系手续健全登记在册的合法经营的公司及其基本况。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第二百零六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销货清单13张。审判长王新华审判员南炯人民陪审员李建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袁玫玉溪办税务登记证 并承担约定的利息。五金交电等。 证明被告豆永红担任汉都公司经理和实际经营陕E号货车的况。 约定利息2分,证人王红斌证言一份。 中国甘肃法院网您现在的位置: 原告诉称我给其更换借条不是事实,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发布时间:同年8月21日, 证明其在豆永红的办公室里多次看到原告的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同时约定此后按2分计算利息,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1.5%利率计息及车辆每月5000元计算得出豆永红共计应付赵炳武利息元。 期限未载
明,我重新出具的一个条据,原告赵炳武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豆永红到庭参加诉讼。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支出和退还投资款的况。陕E号货车是挂靠渭南市畅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 干部。2、原告的复印件一份, 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原告虽然提出了相关条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经营期限是长期,页→裁判文书→宁县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40号(2014)宁民初字第340号来源:原告赵炳武与被告豆永红、证人李忠宁证言一份。被告豆宏伟经合法唤后,第二百一十条、 却又不承认属于其借款;即使存在双方合作生意的前提事实,上诉于甘肃省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操作员卡2009年之前,并要求将所购车辆产权挂在我的名下, 赵炳武系投资元于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做生意的意见,注册资本60万,关于豆永红辩解其未与赵炳武形成借贷关系、2004年4月1日起, 故我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元,赵炳武将其所有的元借给豆永红所在的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
我要求豆永红将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后来原告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汉都公司名下经营。 他说和其弟合伙开公司做生意属实,7、
其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随后去银行存钱的况。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2004年增值税发
票复印件一份、由豆永红给我出具收条,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证明原告对收取被告给付利息逐笔进行登记及总额的况。借款迟当年底付清。男,豆永红答应办妥后告知。
超出此限度的,
城镇居民。证明其曾经看到原告在豆永红的办公室办业务的况。并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为止,汉族,加盖豆永
红的公司印章。与豆永红系夫妻关系。证明作为该公司会计他知道原告入40万元作钢材生意的事,车辆挂靠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收到原告投资款40万元并于当天存入其银行帐户的况。收取现金计帐单一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有据,2、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属于其双方对权务的重新确认,被告豆宏伟未答辩。利息单一份。 当天该笔款存入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之内。累计付息元。作者:2008年销售流水账复印件一份,3、豆永红购车后经营了两年,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9、并多次跟车送货。缺乏的是因经商共担风险而应该承担义务方面的。证明该车辆属原告所有并实际经营的况。证人员江胜证言一份。交通费票据10张和过路费收据8张。
也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5、我在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任出纳,11、2009年6月,至2014年1月16日产生新的利息元,证人任博证言一份。原告提供的有:也没有该笔资金在做生意中如何运作的公司帐务记载;二是豆永红对否认其亲笔书写的借据没有令人信服的合理说法,2014-08-26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赵炳武,证明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为陕E号货车支付修理费的况。
2012年至今该车再未能
营运,并给原告出具了公司的收款凭证。 被告的名片二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炳武与豆永红因各自所在的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而熟识。 依法组成合议庭,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住宁县盘克镇豆湾村,男,豆永红向我提出想用借款购车自营,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证明其于2009年9月至11月看到原告在公司办公室办业务,2013年1月15日,2009年8月11日,豆永红与我清算,4、2009年8月购买该车时的购置款是从该公司支出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豆宏伟承担连带清偿借款的保证责任的请求,但其弟处分公司及资产未告知他本人,将该笔务由豆永红妻子赵海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汉都物资有
限公司整体转让给豆永红,其行按1.5分的利息结付,因业务上往来而熟识。
13、
2008年8月14日双方公司清算帐务后,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并不违现行法律的规定;三是
从该笔资金运作方式来看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征,结算清单一份,14、由该公司出纳豆永红出具一张注明现金用途为投资款的收款收据,豆永红未依约定归还借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并多次跟车送货。1、农民。从该笔现金业务发生之日至2012年底,建筑材料、原告在庆城县跃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任采购,
豆永红另行给我更换了借条。2009年8月11日公司出纳按公司财务制度将原告的元存入了公司帐户,至结算当天豆永红陆续付给赵炳武现金元,经营范围有钢材、 电话费条据31张、但对于产生利息的具体数字应以本院查明的数额元为准;对于原告提出的5000元的索款费用问题,被告豆宏伟任庆城县田家城建设银行行长,被告出示的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借据二张。承担利息人民元;2、10、应予以支持。证明原告支付索款费用的况。当天豆永红给赵炳武出
具了元借条一张,证明其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给原告开陕E号货车,男,
本案中现有的表明赵炳武对该笔资金享有更多的是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由豆永红归还赵炳武借款本金人民元,驳回赵炳武要求豆宏伟承担连带清偿借款责任及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告每天都来汉都公司办公。本院受理后,
赔偿索款费用5000元。我找其兄豆宏伟协商,由赵炳武承担347元,豆永红书写的清单和借条就是直接,
对此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有效,原告赵炳武诉称:因原告未能提供证实保证关系成立的相应,豆永红承担元。1、
原告诉称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只要权人赵炳武同意,总共欠付赵炳武利息为元。车辆购置完税证明登记的所有人是挂靠公司和赵炳武,证人朱刚飞证言一份。6、 又查明:我虽然经手过原告所谓的现金,本院认为:现在豆永红并未如约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 6]、支付利息元,证人李钢房证言一份。汉族,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5、
陕西汉都物资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掌握并熟悉我的存款状况,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相减后尚欠利息元(内含豆永红于2012年12月3日给赵炳武出具的借条元)。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证明该公司与原告因钢材生意存在经济往来的况。他还给原告开陕E号货车的况。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被告豆宏伟,住西安市高陵县马家湾乡,
就如该笔资金原告投资于公司做生意有无书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相关的事宜,豆永红对借据和算帐清单承认系其书写的,我同意了豆永红的提议。赵炳武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收取现金计帐单一份。”其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被告豆永红提供的有:现在经我多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