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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行政法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规章和规范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不存在虚记载、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无任何瞒、完整和有效的,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业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新胜办税务登记证 发行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2012-07-2221:5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业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宏源证券-宏源资讯中心股票|基金|券|理财产品|创业板|期货|融资融券营业网点@hysec.com4008-000-562页->资讯中心->市场公告->交易提示双成业(002693)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时间:中准2011年7月28日出具的发行人2008年至2011年6月《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11)5043号,   《律师工作报告》”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准确、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4-1-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已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业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渝北区财务公司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投资决策、8.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重庆工商登记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法律意见书》”5.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

准确,

  )及自《律师工作报告》、资产评估、)的要求、)作为海南双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馈意见》”

准确、6.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4-1-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上市”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26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缩略语,海南双成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报告》”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验资及审计、行政法规、

  除别说明外,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计审计

)。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虚和重大遗漏之处。规章和规范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名称、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4.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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