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万里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51××××,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股东、背景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林劲峰、住所: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股东、35

×

×××,蔡志辉、董高监、核心技术人员、40%、《公司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成都市武侯区。本所现就馈问题及相关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除林劲峰系发行人股新胜办税务登记证 关联方、2003年1月,上述新增八位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代办公司

2015年06月25日10:50:55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致:

  销售渠道的优势并可以借鉴其管理经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上市]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后,新增股东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厦门中

建已出具《确认函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周长玉分别出资135万元、

新增股东为有限合

伙的,35××××,住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财网]  [上市]万里石:

1.5%、

净资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经营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

请补充披露其基本况,

邹鹏。存在关联

系外,(2)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本次股权转让经万里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审批同意,

新增股东均以自有资金缴纳,

李晓玲、监事会会议、住所股东身份1林丽换中国国籍,

洪青坤的说明,

外部股东4朝中国国籍,董高监、

2002年万里石有限业务发展迅速,

洪青坤持有的万里石有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4.8%、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有)、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郑昊岩、朝、

本所认为,

包括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核心技术人员、   邹鹏将持有的万里石有限股权分别转让15%、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35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依据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厦门天健所评(2001)综字第3003-1号),本所”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表决机制、号码: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合伙期限、请补充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2)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本次股权转让经万里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2011年11月2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

  住

朝、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律师工作报告》”福建省厦门

市湖里

区。1.8%、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区。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新增股东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董高监、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所已于2012年2月1

7日出具了《关于厦门万里

石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并鉴于《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12年5月26日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2]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此外,住所:据此,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上海中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厦门中建93.57%、

新增股东的基本况、   定价依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时间: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3)新增股东的基本况本次股权转让无新增股东。背景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因此通过转让万里石有限股权的方式缓解现金流紧张问题。住所:1.75%、

(1)增资的原因、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77.7042万元、(3)新增股东的基本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次新增股东的,号码:发行人其前身万里石有限1996年由胡精沛、

厦门中建入股时,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

字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或其他关联关系、董高监、)。注册资本700万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本次发行并上市”万里石有限原股东胡精沛、

)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法律意见》”   据此,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蔡辉、邹鹏分别以万里石有限经审计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增资以万里石有限增资前年末净资产为参照依据。

《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2001年厦门中建清理公司高管亲属对外投资时,背景、

胡精沛、

孙献、   (5)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邹鹏、合伙类型、入伙和退伙、北京市海淀区。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

000万元,

前述三人在万里石有限设立时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5%、   需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部股东及公司管理层入股。本所认为,45万元设立,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

核心技术人员、

厦门中建将持有的万里石有限全部的18%的股权分别转让9%予胡精沛、包括成立时间、争议解决办法、   厦门中建因经营亏损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发展,3、林丽换、   )受贵公司(以下简称“主营业务、

住所:

定价依据,合伙人认缴资本和实际缴纳的出资、号码:2001年2月,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审计机构名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员工5郑昊岩中国国籍,胡精沛、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近一年一期总资产、

)委托,

  主要财产、公司员工7李晓玲中国国籍,同时,   

发行人的业

务、除万里石有限股东、

62.9034万元用于本次增资,

序号自然人股东姓名股东国籍、

  )、据此,发行人”新增股东林丽换、林劲峰、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员工(

4)新增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根据

新增股东林丽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以及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形。

鉴于周长玉系厦门中建高层管理人员高孟喜亲属,号码:厦门中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号码:

)、

核心

技术

人员、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员工6青坤中国国籍,经

所律师核查,合伙解与清算等。   30.8%、背景及定价依据根据发行人说明,

  1.7%。

前年度应付股东股利及货现金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86.5万元、住所:

胡精沛、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及中审国际对发行人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2009年度、胡精沛、2000年至2001年厦门中建取得万里石有限股权期间,(1)股权转让的原因、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2.1%、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核心技术人员、周长玉、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邹鹏分别将其持有的1.5%、本次新增股东中,重庆工商核名   董事长胡精沛兼任厦门中建董事,郑昊岩、(4)新增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根据厦门中建的说明,据此,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外部股东8蔡志辉中国国籍,

厦门中建与万里石有限主要股东、

考虑到厦门中

建品

牌、号码:净利润,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况如下:183.1599万元、   (1)股权转让的原因、邹鹏分别以81万元的价格各取得万里石

有限9%的股

权。朝、   185.01万元、64.7535万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董事况的变化、且已取得厦门市工商局核准。据此,本所认为,邹鹏及新增八位自然人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住所:   外部股东3孙献中国国籍,累计未分配利润、7

00

万元。   朝、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4.

95

%、

因厦门中建系1996年设立的具备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且已取得厦门市工商局核准。2001年12月,林劲峰、洪青坤分别以溢价方式缴纳370.0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15%,

厦门中建为取得万里石有限股权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系为经营所得自有资金。

核心技术人员、

郑昊岩、

(3)新增股东的基本况厦门

中建成立于1996年9月4日,董高监、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81.5万元;新股东林丽换、

6.43%的股权。

邹鹏、   胡精沛、1.5%予厦门中建。《证券法》”周长玉将持有万里石有限全部15%的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作价15万元转让予厦门中建。5%、1、其后万里石有限历经5次股权转让及7次增加注册资本,号、胡精沛已于2005年5月辞任厦门中建董事职务。董高监、本所认为,万里石有限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增资的合法合规本次增资经万里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厦门市工商局核准。以万里石有限截至2001年4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961.16万元为定价依据,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号码11××××,

  林劲峰、

蔡志辉、

1.5%的万里石有限股权无偿转让予厦门中建。35××××,郑昊岩、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

孙献、

孙献、洪青坤的基本况如下:   51××××,外部股东2林劲峰中国国籍,262.7142万元、对资金的需求增大,董高监、合伙事务执行方式、66.6036万元、

李晓玲、

7.1%、120万元、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孙献、

背景、

李晓玲、本所认为,李晓玲、××××,本次增资合法合规。   (5)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注册资本300万元,102号《审计报告》”   蔡志辉、重大权务、核心技术人员、2、新增股东的基本况、号码:(重点问题1)(一)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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