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斌、聂大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骗取被害人袁XX、

被告人涂斌单骗取他人财产30万元,

  联营企业为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川威公司与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聂大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收条、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二工程处香港东威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阿科普国际有限公司阿科普(四川)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安铁路广建公司关联律所:被告人聂大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审理期间,营业执照、1998年8月经王如其同意在北京刻了一枚中地公司公章。涂珍臣写给王如其的信中提到,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将茂绵公路路基及路面工程承包给第二队,川威公司成立后借收施工单位和个人491.7万元及具体开支况阿科普四川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好友及个人施工队借支了58万元及开支况。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查,

被告人聂大平以中地公司二工程处名义与该处路桥工程公司签订《内部派工通知书》,

被告人涂斌。

被告人

涂斌在涂珍臣授权下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协议,被告人涂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聂大平以工程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荣士现金14.5万元以及作价5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1999年11月10日,1、荣士收到聂大平付车款1万元;2001年8月至12月荣士收到聂大平6.4现金,聂大平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辩护人郑岚,开发、聂大平收

取袁益友

、税务登记证证实,其与

斌没有合谋实施诈骗,陈睿出庭支持公诉,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涂斌、

  中地公司二工程处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

2001年4月1日,现已审理终结。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与帅茂盛、

进出口各200米路基工程承包给路桥工程公司。

聂大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聂大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聂大平是根据涂珍臣提供的资料并在中地公司法人王如其知的况下成立的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但不知道具体收取了多少;2、   1、2001年5月,德阿茂绵公路土地岭隧道可行研究文件、涂斌虽然知道聂大平以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收取该三人的钱,合谋冒用中地能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

被告人涂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涂斌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

  被告人聂大平以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与该处第二队签订《内部劳动责任协议书》,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涂斌向公安机关投案。卓蟠平等被害人122.5万元款项时涂斌不在场,涂斌的行为构成自,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   之后两人逃匿。

被告人供述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晓芸、转让协议书证实,合谋骗取他人财产122.5万元,被告人聂大平。借资料费、

  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资质证书载明,经审理查明,

自己没有

占有;3、   采用虚构事实和瞒真相的办法,2001年5月11日,   经营权转让给阿科普四川公司。涂珍臣和被告人涂斌、2001年11月12日,聂大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09-0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被告人涂斌、

中地公司与澳大利亚阿科普公司为了继续承建茂绵公路项目合作成立了阿科普四川公司,

还未能审批立项,开工令、当庭出示了书证、税务登记证等证实,聂大平在向上述被害人介绍茂绵

公路况以及收取工程保证金时瞒了中地公司已丧失茂绵公路相关权利无法对该

公路开发经营的事实。

也没有与涂斌合谋实施诈骗的故意,

茂县人民函告中地公司

收回阿德公路茂绵段开

发投资建设经营权。其与聂大平没有合谋实施诈骗,具体收了多少款项涂斌亦不知,证人证言、

而川威公司也一直未按协议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函告中

地公司双方签订的协

议终止,1、   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8月26日涂珍臣写给王如其的信中提到,

该项目一直未开工兴建。

并聘任涂珍臣为总经理,1

0月通知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对其承建

的洞岩隧道、   借条、9月写的三封信载明,1、也不知道聂大平以该处名义转包工程收取款项未经中地公司同意;同时聂大平收取袁益友、   被告人涂斌、

涂珍臣2002年8、

  该协议约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除此以外,1999年5月23日,1、

4、

四川省阿坝族羌族自州茂县人民与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签订《阿坝德公路茂绵段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转让协议》,

  聂大平于2000年8月至2001年11月,

  合作经营意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聂大平以工程信誉金、公诉机关指控认为,2001年5月18日,被告人涂斌及其辩护人李涛,   盖章确认。税务登记证、   约定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将茂绵公路绍道岩480米,因此,   洞岩隧道工程技术文件、荣士、实际并未有资金注入。   《借条》证实荣士交给聂大平的桑塔纳轿车作价5万元转卖给聂大平,   聂大平收取各被害人款项后大部分交给涂斌,二人不构成共同罪,2011年7月14日,2002年3月27日,兰家岩隧道等工程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等工作,2000年7月13日,荣士、聘书、质保金等名,涂斌、1999年11月12日,聂大平的行为不构成罪。故该笔款项系二人之间正常的经济交往。   并通知其2001年12月正式进场开工。

被告人聂大平当庭辩称:

该合同约定,建设、被告人涂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还35万元赃款。   但当庭辩称:茂县向中地公司发出《关于收回阿德公路茂绵段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的通知》,   荣士、

中地公司与澳大利亚阿科普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意向协议书,

该案因而延期审理。该协议约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涂斌是根据公司安排从而收取聂大平32.8万元、数额别巨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五个月内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并在明知被告人聂大平以发包茂绵公路开发经营权的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款项的况下卧佛办税务登记证

被告人涂斌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卓蟠平等人签订工程转包协议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袁益友30万元保证金,同意组建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茂县交通局将该段公路投资、澳大利亚阿科普公司授权书、绍通岩隧道480米,故聂大平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2、其余用于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二工程处成立况,被告人涂斌在联营协议上签字确认。

批复等证实,

辩护人申请调取新,3、并刻中地公司公章办理了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相关营业执照。   涂斌为副总经理。涂斌不应对聂大平的行为承担责任;2、

聂大平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其从未刻过中地公司财务专用章,辩

人李涛,

川威公司将茂绵公路兰家岩隧道进口工程承包给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2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0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成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三改二”

全权负责该处工作。故其与袁益友、涂斌签订了协议

;聂大平曾从王开渠手中借用中地公司营业执照几

天,聂大平不知道茂县人民已收回阿德公路茂绵段的开发经营权,   1、与香港东威公司合作成立以建设茂绵公路为主要任务的项目公司川威公司,

中地公司以茂绵公路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出资,

  设计、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聂大平冒用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不能成立;3、

瞒中地公司已丧失茂绵公路相关权利的事实真相,由于筹资困难,

被告人涂斌单骗取袁XX项目信用金30万元,

聂大平存给荣士7千元。经营与管理;2001年5月阿科普四川公司成立,并任被告人聂大平为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

2002年8月8日,

上述两个工程的况以及中地公司具有建筑资质。由于茂绵公路“涂斌仅经手收取了聂大平32.8万元工程保证金;3、涂珍臣担任川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总经理,   1999年5月23日,川威公司给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下发的通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

2002年9月18日涂珍臣写给王如其的信中提到,

  为此茂县交通局与中地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银行凭证等证实,   阿(坝)德()公路茂绵段(以下简称茂绵公路)是阿坝州茂县通往内地的一通道,聂大平在2001年分六次退还了荣士7.1万元;5、被告人聂大平以中地公司第二工程

处名义与该处隧道工程队签

订《内部派工责任书》,   合作进行水电站等能源开发、

  原设计等级为山重。

川威公司均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

  川威公司成立后,

按山重二级标准补作完成工程论证、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999年5月左右涂珍臣通过帅茂盛介绍认识聂大平,概算文件等证实,荣XX人民共计122.5万元,其收取各被害人的款项均交给了涂斌,综上,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瞒真相;2、实际未有资金投入。减轻处罚。茂县人民的批

、   被告人聂大平为负责人。中地公司将茂绵公路投资、川威公司于2001年8月、   转让协议、

邀请函、

涂斌对聂大平是如何成立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并不知,

3、

收回授权给中地公司的阿德公路茂绵段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袁益友现金50万元。   2001年4月8日,被告人聂大平和袁益友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中地公司1999年5月23日取得阿德公路茂绵段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的况。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月份其才知道茂县人民将阿德公路茂绵段的开发权经营权收回,卓XX、

经中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其授权与茂县交通局签订《阿(坝)德()公路茂绵段开发投资建设经营转让协议》。

双方约定成立合作公司阿科普四川公司,   收回了中地公司对茂绵公路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权,2001年8月2日至12月3日,当时聂大平以广安市广建公司名义来川威公司联系承包茂绵公路施工任务的事宜,4、报批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川威公司依法成立,2002年6、其是根据涂珍臣给予的任书和资料成立的中地公司第二工程处,被告人聂大平及其辩护人郑岚均到庭参加诉讼。

  称由于中地公司未按协议在5个月内进场施工,

洞岩隧道1030米工程承包给隧道工程队,涂珍臣担任阿科普四川公司总经理,建设、   约定中地公司二工程处将茂绵公路兰家岩隧道进口3060米,   其收取聂大平转交的款项以及袁益友的30万元质保金后全部交回了公司。涂珍臣代表中地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委托书、   负责人系聂大平。需要了解聂大平的相关况如下,被告人聂大平以工程保证金等名义收取卓蟠平现金53万元。

2、

1999年12月19日,涂斌与聂大平没有共同实施诈骗罪的故意,涂珍臣作为中地公司副总经理,涂珍臣将盖有中地公司公章的《任书》交予被告人聂大平,5、严重违背了协议条款,涂斌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辩护:经茂县人民批准,被告人涂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二)诉字(2012)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斌、2001年7月28日,故本案应系单位罪;4、

开发、

阿科普四川公司成立后,

委托书、

并没有占有上述款项;4、2000年7月17日,其后聂大平也支付了部分车款,卓蟠平等人款项时并未与涂斌商量,2001年12月10日,不构成共同罪。2000年5月8日,   中地公司与被告人聂大平联合承建茂绵公路工程,   被告人聂大平和荣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经营权转让给中地公司;为适应发展和符合国家公路收费有关规定,2000年6月7日,将公路等级修改为山重二级,2001年11月27日,被告人聂大平和卓蟠平在责任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人涂斌经涂珍臣授权与被告人聂大平签订《联营协议》,聂大平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辩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涂斌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中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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