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祥与被告李建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L)-判裁案
原告于10月29日报了。客观的依据;3、

然后

把石头取下来,途中一石头卡在后轮中,李建清在县中心院住院58天,相片映的原貌没异议,从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2日在我院服中74天,李建清之妻杨某英有精分裂症,

原告(诉被告)李金祥驾驶赣GB0719货运车拉河沙,

1、拟证明

原告

每天营运收入1600元。还未开始松千斤顶时,其中轮胎损失1250元,毛俊证明。相片三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种种就卡。   拟证明李建清取得了个体证照。李建清准备去松千斤顶时,拟证明被告李建清承揽为原告李金祥的车取石头,且与本案无关;对11没提出异议。并赔偿原告货运车停运损失元(停运时间从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以及部门、

李建清查看后,

蓝山县中心院住院历、

  住院费发票。

2011年10月23日李建清受伤后,   残疾人证。家

困难。   右后双轮中卡住一石头。

误工费元;3、

诉是否成立?   千斤顶还未松;对3认为,蓝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发了《税务登记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9、

被告亲人将汽车上的沙子卸下后扣走汽车。

没有扣押原告的车,费用清单等。

  花交通费1001元。

2011年12月1日,石头取出后,被告”收条未加盖公章,7认为,轮胎突然,   且与本案无关;对9认为,未指明修理什么部位,石头被取出后,   原告李金祥把石头卡在轮胎上的况告之被告李建清,原告李金祥诉称,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李金祥与被告李建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L)当事人:法官: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原告(诉被告)李金祥,被告(诉原告)李建清,导致李建清受伤”费元;

2

、且出具者未出庭作证,诉被告李金祥的小四轮货运车在承运途中,

1、

而应有断证明和司法鉴定

来认定;对其余未提出异议。

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应李建清申请,

本院作出决定在扣押该车有关手续的前提下,

  付钱与事实符,1、河沙损失1300元。

1、

原告(诉被告)李金祥、   轮胎后的,拟证明原告的汽车保险杆被损坏,11认为,被告李建清提起诉,   原告还垫

付了10

00元费。拟证明被告取石、委托代理人程建海(一般授权)。

沙子也不是李建清卸的;对2认为,

无每车的方量,

李某兴出庭作证。   是法院扣押的;2、   收款收据无营业章,   大的气流致伤李建清。出院后不需要休息2个月,其证言拟证实,虽然原告(诉被告)提出了异议,无每天的费用清单;对4、

2011年10月23日下午,

程序违法。疾断证明书、与本案无关;对7认为,将查封车停放在蓝山县看守所停车场。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将石头取出,

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运输协议》是案发后虚做的,

  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原告李金祥与被告李建清返还原物纠纷和诉原告李建清与诉被告李金祥健康权纠纷案。

出院后有脑震荡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汽车造成保险杆损坏。大的气造成被告受伤。还未松千斤顶,并问被告能否将石头取出,将诉原告伤。原告(诉被告)将车开到被告(诉原告)李建清在火市乡大门旁的轮胎修补店,被告不但不返还,引起左胸膜损伤胸腔积液。   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发的有效证件,   有悖常规;对10、当天,拟证明李建清开支鉴定费600元。证明。   交通费2000元;7、8、是无偿帮李金祥取石头,被告看后同意为原告将石头取出。否则有可能胎。10、在过程中就作出了司法鉴定,取石头时还未松千斤顶;对4认为,受伤,花鉴定费600元。但不足以推翻该所证明的内容,石头取出后,承揽合同新胜办税务登记证

  即:

原告李金祥的代理人对被告李建清的笔录。未痊愈需继续。

原告等人将被告送县中心

院,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被告)李金祥提供的6、途中,之母谭某红分别生于1933年1月23日和1933年4月3日;均系农村户口;李建清有八兄妹。保险杆损失200元,拟证明李建清及父母、   被告收到原告1000元费。致使轮胎,每天按1600元计算);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50元,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董先高担任审判长,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交

其运营

。3、委托代理人喻三健(一般授权)。依法组成合议庭,鉴定费票据。叫诉原告李建清帮忙取石头。花费4526元,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没有过错;事发后,交通费票据。9、本院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于2011年11月22日将车扣押至县看守所,书记员李山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李金祥提起诉讼的“

2011年10月23日下午,   于是被告用千斤顶把车顶起,该车经财产保全后,但车子不是李建清扣的,不能凭种种就卡和村委会证明来认定,未痊愈,拟证明先修好车再付维修费用是交易惯例;对重车在放千斤顶时应注意技巧,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赣GB0719货运车(价值)及垫付的1000元,请求判令由诉被告李金祥赔偿诉原告李建清:相片两张。而且还向原告勒索钱财。   李建清之妻杨学英是否有精,导致李建清受伤。1、   主体不符,在院,当其松千斤

时,共计.14元。轮胎突然,   人民陪审员何牛生组成合议庭,原告李金祥的代理人对证人李某兴的笔录。原告在开庭时改变诉请,拟证明被告违规操作造成原告的汽车轮胎损坏一条,生于1969年9月20日;李建清之女李某娟,其妻

有精

。相片客观地映了事故发生在被告(诉原告)李建清开办的修理店门前以及事故发生后,左肋骨2-6肋骨骨折;2、需继续服中。   拟证明原告的轮胎购买价为1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元;9、3、1、关于本案的定,以上合计.2元,拟证明李建清住院58天,5认为,车上所装的河沙被卸下的现场,李建清未损坏保险杆;对10认为,营养费1000元;6、6、协议书无工期、火市乡岩丘村委会证明。拟证明李建清左肋2-6肋骨骨折;脑震荡;好转出院全休2月。男。

引起左胸膜损

伤胸腔积液,出院通知单、被告(诉原告)李建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从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2日在七星院,2011年11月7日原告李金祥申请本院将被被告李建清等人非法扣押的赣GB0719货运车先予执行,   3、拟证明李建清在自己的修理店为一辆小六轮货车取出夹在右后两轮中的石头后,又无转院的证明,其家人叔侄将李金祥车上的河沙就地卸下,原告李金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4以及被告(诉原告)李建清提供的1和证人程华波、李建清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法临床鉴定为十级伤残,

汽车被扣走,

被告(诉原告)李建清的代理人对证人雷某寨、十级伤残。   护理费4588元;4、被告李建清操作不当导致轮胎及其本人受伤。拟证明李建清伤残等级为十级。儿女的基本户籍信息。拟证明事发地在被告李建清的汽修店;事发后,

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诉被告李金祥所有的赣GB0719货运车。

  于2011年12月1日交李金祥营运。拟证明被告非法扣车,1、李建清经蓝山县中心院CT检查为前胸肋骨断裂5根,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9、2011年10月23日下午,在庭审质证中,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2日李建清到郴州七星院门,3、   右后两轮夹住一石头。花费.6元,   原告李金祥的诉请计算没有科学、还查明,汽车修理是要付费的。是承揽合同还是帮工关系?将该车交由诉被告营运。   又是孤证,计.14元以及精抚金5000元,脑震荡;3、查封诉被告李金祥所有的赣GB0719王牌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11、用千斤顶将车顶起,生于2000年10月6日;李建清之父李霜林、门发票。收条。另查明,被

告在松千斤顶时因操作不

当,本院作出(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354-1号民事裁定,交通费与本案无关,为了不扩大损失,拟证明李建清为伤花交通费1001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建清不存在操作不当,

鉴定费420元;8、   被告李建清

为支持自己的

辩主张和诉请求,其父母靠赡养,然后将车开到岩丘村。左胸膜损伤并左胸腔积液。

蓝山县地方税务局、

经院断为:且断证明系一名师签字,税务证和营业证。11、5、

拟证明李建清好转出院后花门费4526元。

李祥兴出庭作证所证实的主要内容即“又不是正式发票,6、由诉被

告李

金祥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将赣GB0719货运车载运的河沙卸下,左肋2-6肋骨骨折;2、花费.6元。车不是李建清扣的,又不是正式发票,7、原告李金祥的代理人对证人胡某顺的笔录。诉被告李金祥将车开到诉原告位于火市乡大门旁的轮胎修补店,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

将李建清伤。

  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收据。李某兴的笔录。   拟证明原告之妻为一级残疾,将石头取出。11和被告(诉原告)李建清提供的2-12认为,车的保险杆不

是李建清搞坏

的,

被告”

4、以上共计元。原告李金祥与被告李建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金祥与被告李建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L)-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拟证明李建清之妻有精分裂症。需修理费200元。轮胎后,5、10、依照法律规定,帅博   男。2011年11月8日,郴州七星院疾证明。2、

同时在两家院拿,

2、

不符合的形式要件,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轮胎,

李金祥为其垫付1000元费。

不能证实李金祥在此买了沙子,鉴定部门作出断证明、   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诉被告)李金祥提供的5、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认证如下:

疾赔偿金

.4元。   向法庭提供了如下:原告李金祥将车开到火市桥头被告李建清经营的补胎服务店。并将车扣至李建清所在的火市乡岩丘村,与审判员肖山、脑震荡;建议出院后休息2个月,   8、原告驾驶自己的赣GB0719货运车拉沙子,   双方的损失如何计算和赔偿?2011年12月20日县中心院断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生于1994年1月4日;李建清之子李某祥,4、被告李建清诉称,

10认为,

且存在虚;对6认为,8、根据采信的,户口薄。轮胎,2、   这一事实,经法鉴定,本人未去扣车;对5认为,   2011年11月22日,被告李建清辩称,并带继续。程某波、轮胎,13、被告亲朋

原告的车行抢走,拟证明原告购买河沙费用为650元。   对该项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诉被告)李金祥提供的2、被告(诉原告)李建清对原告(诉被告)李金祥提供的1认为,   证人程某波、妻子、对原告(诉被告)李金祥提供的1、当时自己受伤不清楚怎么回答的,运输协议。服74天,2012年3月12日郴州七星院断为:诉被告李金祥为减少营运车停运期间的损失向本院提出申请,7、   李建清在火市乡大门旁开办的补胎修理店,   拟证明李建清因前胸肋骨断裂5根,无何某财的承包合同佐证;对6认为,构成轻伤,拟证明李建清之父母生育儿女八人,12、轮胎不是李建清操作不当造成的;对8认为,原告(诉被告)李金祥对被告(诉原告)李建清提供的2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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