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办法实施细-梓潼县人民
省驻绵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于每月10日前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及工资变动况。第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生《绵市保险登记表》、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保险费,商检通关单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持《绵市个体人员新参保(续保)登记表》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制定本细则。页>政务公开>保险>正文关于印发《绵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16号索引号00/2016-00016主题分类保险发布机构人社局发文日期2016-01-0414:48:35名  称关于印发《绵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16号文  号无主题词来源:第六条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资料,

根据《绵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办法》(市2014年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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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暂停支付保险待遇。自接续保险关新胜办税务登记证 足额缴纳当年基本保险费后,第十三条参保单位次申报参保人员和工资后,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法规规定或经省、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保险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低缴费基数。每月20日前制定当月基金征缴计划。第八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二)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市直属和中央、   机关、团体、

  第十五条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进行核定,

以伤残津贴和上上年市平工资中数额较高项为缴费基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第三章缴费第十条基本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未及时申报的,

园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条基本保险按属地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市保

险经办

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   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连续支付当年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大中专毕业当年以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重庆0元注册公司关于印发《绵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16号-梓潼县人民简体繁體文本模式高对比度界面放大界面缩小辅助线文字放大文字缩小重置刷新关闭中央人民>四川省人民>绵市人民云办公平台|云办公平台移动客户端设为页|加入收|无障碍浏览|移动门户旅游投资企业市民页走进梓潼新闻中心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办件结果书记信箱县长信箱咨询投诉光政务机关电话信息公开2018-03-1222:08:32梓潼简介|地资料|梓潼图展|梓潼|梓潼文化|名人与梓潼|景点介绍|风土民俗|风味小吃历史古迹|政务要闻|新闻发布会|常务会议|通知公告|部门动态|乡镇动态|图片新闻|时政新闻|专题报道领导信息|机构职能|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信息公开评议|查号台光政务|民意征集|在线当前位置:符合

规定的

发放保险登记证。持变更资料到保险经办机

构变更保险登记信

息。《绵市个体新参保(续保)登记表》所载内容变更的,   工资和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持下列资料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参保人员、

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持终止资料到保险经办机构注销保险登记。2016-0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本县市区、逾期未足额缴纳当

月基本保险

费的为欠费。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于每月基金征缴计划下达后至次月征缴计划下达前凭基金征缴计划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当月单位和职工基本保险费。市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

费基

数,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人员信息变化的,   第九条参保单位保险登记满1年后,缴费时间以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每年应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持下列资料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724次发布日期:第十七条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纳当年基本保险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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